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应当修改的事项发表时间:2024-06-26 11:12
新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小宪法”,作为公司法务,如何根据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法》对应修订公司章程,已经需要逐渐提上日程。 为了回应《公司法》的修改,首席法务建议公司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公司章程的修改,以避免出现违背新《公司法》的情形。 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我对新《公司法》修改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分为二类:公司章程必备事项新增与修改和公司章程可任意规定事项的修改、完善 。 一、出资期限 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和第266条的规定:在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公司,如果股东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调整至最晚2032年6月30日前。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调整是新《公司法》的重大调整。 首席法务员建议:核查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有无超过2032年6月30日,应当在法定的3年过渡期内,将章程中股东出资期限调整为2032年6月30日之前。 如果股东对部分认缴出资本身就没有实缴的意愿,应当尽快安排减资。 二、股权转让 1.删除事项: 删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新增事项:股东转让股权。仅须通知其他股东即可。 (1)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 (2)通知的内容: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3.建议事项: 新《公司法》虽然删除了其他股东同意权,但允许章程另有规定。 首席法务员建议:公司在章程修改时,可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保留“其他股东同意权”;比如,公司更关注人合性,不希望不熟悉的人随意加入公司,则可保留;反之,可修改。 三、股东出资 新《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首席法务员建议: (1)公司修改章程时,对于股权出资,公司应当按照现行《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确保股权依法办理转让并办理相应的评估手续。 (2)公司修改章程时,对于接受股东以债权出资,应当谨慎。关于债权出资。对于第三人债权真实性的问题,除了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之外,公司应当采取一定的调查核实手段,对于第三人债权的可实现性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公司章程或决议的形式,在用于出资的债权实现之前,对该股东的利润、财产分配权予以一定限制,并在章程中对债权出资虚假或到期不能实现时的情形,规定由出资股东负责进行补足。 股东出资的核查和催缴规则及股东的失权,是新《公司法》新增的重要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资本的充实,避免股东的认缴出资始终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失权制度,对股东的失权效力,采取通知发出主义,通知发出之日即可认定股东失权。 首席法务员建议: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联系方式、收件地址进行明确记载,以适应公司对股东催缴及失权处置的需求,避免后续可能存在的争议。 四、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1、新增事项: 新《公司法》第10条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和变更”的程序。 2、调整事项: (1)原《公司法》第25条仅要求章程载明“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46条要求章程须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2)新《公司法》第10条调整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为:“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 首席法务员建议: 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及更换流程 2、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权限范围,以及违反章程造成公司损失后的具体赔偿标准。 五、股东会职权 1、删除事项: 股东会职权中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新增事项: (1)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股东会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调整事项: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签署方式由“签名、盖章”调整为“签名或盖章”。 首席法务员建议: 1、新《公司法》第59条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这两项股东会职权。公司章程在修改时,应当参考新《公司法》第59条删除前述两项职权。 2、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法定权利,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公司章程中不得限制股东知情权的权利。 六、董事会 (一)董事会职权 1、删除事项: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新增事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职工董事: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调整事项: (1)“执行董事”统一为“董事”; (2)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明确为: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表决比例 1、新增事项: (1)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三)董事资格 调整事项:将“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担任董监高职务,调整为“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首席法务建议: 新《公司法》新增“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会章节或者新设专章约定董事及董事会决议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责任主体、以及赔偿方式。 七、监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1)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2)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3)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4)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公司,如果监事会有职工代表,则可不设职工董事;相反如果不想设职工董事,则必设监事会。(5)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6)审计委员会可行使监事会职权; 首席法务员建议: 1、公司在章程中根据自身公司情况对是否设置监事会进行约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也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来代行监事职权, 2、在章程中设置审计委员会,需要把审计委员会的任期、职能、职权以及召开表决方式进行详细规定。 3、如果公司设有监事会,建议增加监事会表决机制,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八、董监高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根据《公司法》的新规定,首席法务员建议: 公司章程在修改时,要增加以上内容,并作出具体的量化标准;明确董监高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方式。 1、在章程中增加事实董事的认定规则,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2、在章程中新增董监高关于利益冲突的报告义务,确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为相关关联交易的同意权主体,并扩大关联交易中关联人的范围。 3、在章程中新增利益冲突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规则。 4、在章程中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在章程中列明影子董事及影子高管规则,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九、特殊交易的报告和批准 新《公司法》第182至184条“关联交易报告”、“商业机会利用”和“同业竞争”三项忠实义务条款均规定需董监高“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首席法务员建议: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公司是否允许以上三种行为; (2)如董监高须要实施以上三种种行为,向股东会报告、还是向董事会报告; (3)如公司同意董监高事实发生以上三种行为,是由股东会决议、还是由董事会决议。 十、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三会 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席法务建议: 根据该条规定,默认公司可以采取电子通讯的方式召开三会,如需排除则需要公司章程的另外规定。 十一、清算义务人及清算组成员 新《公司法》规定 新《公司法》232条第1款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新《公司法》232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新《公司法》将公司董事规定为清算义务人,并且明确规定,在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董事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清算组成员的修订建议。新《公司法》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章程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故新《公司法》实施后,如不对前述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则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虽变为董事,但清算组成员仍为股东。如公司根据新《公司法》修改已经全面由股东会中心变为董事会中心,但清算组成员又仍是股东,将会导致公司治理的连续性的脱节,故需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应调整。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 公司法的规定: 新增监事会作为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主体。 在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的法定期限,即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之内进行分配。 新增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规则: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建议增加公司利润分配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公司章程修改以适应公司法的新要求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公司应充分了解新法的内容和要求,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并确保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同时,公司还应注重风险防控和持续跟进与更新,以确保公司章程始终符合法律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